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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6月2日电(记者付光宇)日前,依据《天津市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发改、公安、网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派单次数,合乘的基本原则及合乘提供者的资质等作出了规定。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指导意见规定,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范围限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合乘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服务协议,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导意见指出,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不得按时间计费。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合理分摊,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指导意见要求,合乘平台在天津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此外,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转载自新华社天津6月2日电(记者付光宇)